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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运行规范的经典案例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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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乡村卫生一体化行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强化村卫生所的行政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州市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保健的基础组织,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青州市辖区内的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所的行政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

第五条村卫生所的设置必须符合青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各乡镇卫生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按照本乡镇区域发展规划统一设置,采取镇办院管模式。适当减少村级医疗机构数量,扩大医疗机构规模,改善办医条件,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一公里,服务人口不超过人为宜。

第六条村卫生所的《执业许可证》、《药品使用许可证》、《大输液许可证》,可由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统一到卫生局办理,每年由卫生局负责校验一次。

第七条村卫生所的建设规模、科室设置,应根据服务人口多少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特长,由卫生所长提出发展意见,由乡镇卫生院决定。涉及有第二名称的,由市卫生局批准。

第八条村卫生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命,全面负责本所工作。

第九条村卫生所的行政、业务、财务、医院统一管理。

第十条村卫生所负责辖区内的一切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及初保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所要做好人员合理分工,并设立监督台,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全心全意地为群众服务。

第十二条村卫生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务工作者形象,着装整齐,文明礼貌,并做到挂牌服务。

第十三条村卫生所长负责本所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岗位调整,并对经考核不称职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在全乡镇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择优聘用,聘任职数不超过1.5‰,被聘任的乡村医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持证上岗。乡村医生的工资、职称和解聘、辞退、奖惩等由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问题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乡村医生的聘任、辞退、解聘、考核、奖惩、职称等要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村卫生所人员配备比例要适当,必须配备一名女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员。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到村卫生所工作,其身份、待遇不变。优秀乡村医生也可聘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一聘。凡被聘用的乡村医生应交纳一定数量的周转金,任职期满后全部返还。

第十八条对乡村医生实行养老保险制。对已聘任的乡村医生工作满一年以上,表现良好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青州市乡村医生养老还本保险管理办法》统一办理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的交纳,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双方承担,乡村医生退休后,凭证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制,按乡医工龄、职称、经济效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核发。

第二十条村卫生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要制度要成册、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必要的制度主要有村卫生所门诊工作制度、治疗室工作制度、药房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防疫工作制度、妇幼保健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观察室工作制度、值班制度等,必须上墙。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所要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重要岗位职责要成册、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所要建立健全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重要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成册、上墙、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所要建立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每年一次核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会议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一次村卫生所长会议,主要总结前段工作,安排部署今后任务,各卫生所长必须参加。村卫生所要相应召开全体乡村医生会议,传达贯彻乡镇卫生院会议精神,安排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脱岗离岗。擅离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村卫生所要加强出勤考核,每周一次将值班表上报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所长有事外出超过二天以上必须向卫生院院长请假。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所建立卫生清扫制度,责任到人,划区包干,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所科室设置合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各种标志清楚醒目。

第二十八条村卫生所要建立卫生宣传阵地,及时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刊登稿件要留底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村卫生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乡村医生要加强医德修养,廉洁行医,文明服务。

第三十条村卫生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卫生院按照《青州市乡村卫生一体化卫生所综合目标责任制评分标准及记分方法》,组织人员每月或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考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与工资、奖金挂钩。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每年进行一次先进村卫生所和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所要做好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存放,同时做好信息反馈,指导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脱岗六个月者;

(二)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大,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拒绝执行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负责人安排工作者;

(四)在村卫生所外私自行医,买卖药品者;

(五)发生医疗事故者;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

(七)私自购药或使用假劣药品者;

(八)擅自超执业范围者。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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