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效果好的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160318/4792767.html案情介绍
年5月21日,房某某因“发作性左侧面部疼痛12月”医院处就诊,当日被收入该院微创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陈旧性心肌梗死。入院后完善各项辅助检查,于年5月29日被告为患者在全麻下行“左侧枕下乙状窦后入路显微外科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术后患者出现指脉氧降低,口鼻青紫,并经气管插管呼出大量粉红色泡沫痰等症状,经抢救后房某某仍于年5月31日不幸死亡。死亡诊断为:1.急性心肌梗死,2.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3.陈旧性心肌梗死等病。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原告(房某某家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房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5月21日,房某某因“发作性左侧面部疼痛12月”到被告处就诊,当日被收入该院微创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陈旧性心肌梗死。入院后完善各项辅助检查,于年5月29日被告为患者在全麻下行“左侧枕下乙状窦后入路显微外科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术后患者出现指脉氧降低,口鼻青紫,并经气管插管呼出大量粉红色泡沫痰等症状,经抢救后房某某仍于年5月31日不幸死亡。死亡诊断为:1.急性心肌梗死,2.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3.陈旧性心肌梗死,4.三叉神经痛等病。原告认为,被告对房某某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特别是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患者房某某就诊我院,在我院进行微血管减压术治疗,手术意愿强烈,权衡术后出血风险及支架内血栓风险,手术时机选择恰当,手术过程顺利,术后因麻醉未醒,保留气管插管安返病房,返回病房20分钟后,出现心率快、血压下降、湿啰音,考虑心率衰竭,经抢救后,病情稍稳定,化验结果为心肌酶升高,考虑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率衰竭、2型呼吸衰竭,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转入重症医学治疗科治疗。由于患者病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因自身疾病,现经鉴定机构鉴定,对我院的责任划分为次要责任,故我院同意承担20%-40%的责任。
司法鉴定
鉴定分析:1.关于病历书写的分析,审阅病历材料,患者既往有心脏病支架术病史,入院时血压也是高于正常的,但是既往病史中写的否认冠心病、高血压,明显前后矛盾,病历书写不认真;年5月29日转出记录也写成了5月30日23:17,而转入时间才是5月30日4:39,明显矛盾。综上,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2.关于告知义务的分析,医方为患者实施手术前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告知了相关风险,应视为医方向家属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医方就患者既往心梗冠脉支架术后的问题仅提到了依据有相应的风险,没有详细告知何种风险、风险多大等,使患方充分了解并权衡利弊;另外,患者入院时神志清晰,如果考虑到了解风险后会造成患者心理负担而选择向家属告知,那么也应让患者指定家属,授权签字,但医方的患者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患者的签字,视为医方告知不充分。3.关于医方诊疗过程的分析,(1)患者既往有冠心病病史,并行支架术后,术前心电图及超声心动图检查均有异常,心脏异常必然会增加手术风险,因此应邀请心内科进行评估心脏耐受能力,充分评估风险与收益,但病历中未见相关会诊及心脏的更多检查,如心肌酶谱等,视为医方对手术的风险评估不足,未及时请专科会诊,未完善检查充分评估手术风险,存在不足。(2)患者术前禁食水有水分的缺失、术中仍有生理需求量等,因此患者术中应给予充分的补液,结合患者体重计算,患者补液量并不大,相反如果补液过少还可能导致血液浓缩,同时会出现电解质紊乱,增加手术风险,因此术中大量补液是合理的,但是应严密监测并给予及时处理,患者术中血气分析提示有低钾、低钙及HC03-等的异常,低钾是可以引起心律失常的,酸碱失衡也可能会抑制呼吸中枢,引起呼吸衰竭,应给予及时的处理,医方给予调整潮气量后并没有及时复查血气,至患者出手术室后发生心衰症状,并没有见到医方的监测记录,视为医方对患者术中发生酸碱失衡、电解质异常的问题重视不足,未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关检查,未及时监测,存在不足。(3)患者入院时血压就高,但医方没有进行诊断。鉴定意见:医方上述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房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为房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房明亮对鉴定机构确认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根据鉴定机构的答复内容,鉴定意见中已就房明亮提出的各项异议问题予以考虑,故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4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元。
笔者观点
1.术后出现心脑血管意外的医疗纠纷很多。
手术是一种刺激,会导致机体产生强烈的应激反应,这种反应外在表现不一定很明显,但机体存在多种无法预测的风险,其中心血管、凝血机制是表现得最为强烈的方面,通常会引起血压、心率波动,凝血功能亢进,当然还会引起精神心理的变化,进而影响身体的各方面机能。因此,术后发生心脑血管意外,例如心肌梗死、脑梗塞、脑出血并不是罕见情形,实践中因为这类事件难以预料,也难以被家属理解,所以经常会引发医疗纠纷。
2.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合理吗?
因为手术原因并发心脑血管意外,并不能直接根据医院有过错,医院的各项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指南,那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医院通常可能在预防、处理心内血管意外的方面存在过错,例如围手术期血压管理不到位,术中出血量较大没有及时输血,凝血系统消耗过多没有及时输注血浆、血小板等等。但是这些过错一般与手术并发心脑血管意外的因果参与度不大,医院有过错的话,轻微责任较多见,很少超过次要责任。本案患者基础疾病很多,医院的主要过错是术前评估不到位,明知患者有严重冠心病病史,未请心内科会诊进行术前评估,术后液体管理不规范,林律师认为次要责任基本合理,但取值40%,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
3.为何40%赔偿责任金额这么多?
关于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一项就是死亡赔偿金,是根据死者所在省级行*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计算的,所以各地区不一样,北京作为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地方,年为元,是很多地区的2倍,所以即便只有40%的赔偿系数,死亡赔偿金也有60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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