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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4 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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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王某之妻马某因抑医院接受治疗。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了1个月的治疗,期间实施二级护理,患者丈夫王某留陪。年12月9日,患者丈夫因家中有事急需处理,请假回家,患者马某一人在病房中治疗。年12月10日,患者马某提出请假,理由是家里有事,其丈夫一人忙不过来,要求回家看一下之后再回来接受治疗。

医院值班医生要求患者马某签署请假条,并要求其5个医院。患者医院,医院的值班医生按自动出院为其办理了结账手续。

年12月13日,医院时发现患者并不在病房,于医院已经将马某办理了自动出院。经过一天的寻找发现,患医院附近的湖中。

王某以医院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

医院赔偿王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0元。

患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确诊马某患有抑郁病等病症,有自杀、自伤行为。关于医院对马某的死亡有无过错,如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本案中,患者马某自杀时,既无家属在场,也无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医患双方对此均有责任。医院外自杀,但病人入院后,医院负有监管职责。在患者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放任患者自行外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派人随行看护,医院而给与自动结账出院,医院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医院在马某住院治疗期间监护责任中存在过错,与马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医院提供的精神科护理学二级护理的要求规定,医院未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做到安全护理,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医院对患者的自杀承担50%的责任为宜。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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